男子在公司停车场身亡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维持原判
男子在公司停车场身亡未被认定工伤!毛某被所在公司安排至另一公司从事浇铸工工作。去年6月,需轮值夜班的他提前1小时驾车驶入上班公司的大门至停车场停车。几分钟后,他被同事发现倒在车位处,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后,毛某所在公司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毛某因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时发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此外,毛某在工作前1小时许到达公司停车场,可视为工作前的合理时间,但停车场并不属于工作的场地和处所。毛某在停车场突发疾病,该情形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且未受到事故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据此,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青海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既与工作原因无关,也未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毛某突发疾病死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青海某公司主张毛某的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前,且发生地点公司停车场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毛某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其死亡属于工伤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中,毛某死亡并不是因为“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法院驳回了青海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男子在公司停车场身亡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