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补习班坠亡无法立案 监管悖论引争议
7岁男孩补习班坠亡无法立案 监管悖论引争议。温州7岁男孩在补习班坠亡事件出现转折。8月14日,警方通知家属,对涉事教师曹某某不予刑事立案。理由是教育局认定该补习班为“非法补课”,不适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而警方调查称孩子系玩耍时意外坠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一结论激怒了家属。案发细节显示,退休教师曹某某将6名学生分为两组,曾虹博与另两名7岁孩童被安置在一个无成人看管的小房间,房间窗户大开且拆除原有防护栏,最终导致男孩从14楼坠落。事发后,曹某某解散家长群、拒接电话,甚至未协助送医。
鹿城区教育局确认,曹某某的补习班属于“双减后无证经营的非法补课”。但这一认定被警方用作排除“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依据,因其“非合法教育机构”。
法律界对此表示强烈反弹。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根据《刑法》第233条,曹某某作为补习班经营者,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她将低龄儿童置于无防护的高层房间却未看护,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民法典》第1199条也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实时热点。付建强调:“非法经营绝不等于安全责任豁免!只要存在教学服务事实,保障学生安全就是不可推卸的义务。”7岁男孩补习班坠亡无法立案 监管悖论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