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7分钟下班车祸死亡被认定工伤,是否合理呢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仅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在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规定下午6点下班,而卢某于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然而,人社局经过调查发现,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后的半年内,下班打卡记录一直显示其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离开,且公司从未对卢某的这一行为提出过警告或处罚等管理措施。
基于以上事实,人社局最终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并且两级法院在审理后均维持了人社局的这一结论。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我觉得公司的说法有点牵强,员工长期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下班,公司却从未干预,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种默认的弹性下班时间。卢某在这次事故中并无主要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这个案例让人深思,上下班途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公司虽然规定了下班时间,但对员工的实际下班时间并未严格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默许了员工的弹性下班。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遭遇意外,公司不能完全推卸责任。
那么,员工提前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能否以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实时热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卢某提前了7分钟下班,但公司对其长期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下班的行为从未进行管理,形成了默认的弹性下班时间。
且卢某在事故中无主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提前7分钟下班车祸死亡被认定工伤,是否合理呢